教師請病情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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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班導)因夜間至凌晨上吐下瀉,急診過後醫師有診斷書建議休養一天,因為時間已凌晨1點,實在找不到合適代理教師,所以只有請學校行政協調。依網路查詢到的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若該教師無法找到適當代理人員應由學校行政協調找人員代課,但學校行政卻說那是通則不適用。
想請問
1.規則沒有法律效力嗎?或實際上在法律上的地位為何?
2.此案例中,是否真如學校行政方所說不適用?所以得要該教師抱病在凌晨自己找代理教師?
0e1ebad6用戶 發表於 2019/12/26 17:31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2/27 10:20
    回覆諮詢(1935)、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您好,教師請假規則是教師法授權教育部訂定的法規命令,應具有法律效力,若您屬於教師請假規則規範之人員,即適用教師請假規則,學校不得以教師請假規則是通則為由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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