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毀損未保險
其他 其他 2148 次瀏覽貨件送至客戶端受毀損無法修復,且明顯為貨運方司機搬運不慎導致,也有照片為證,我們進口包裝從國外到台灣沒有問題,在台灣卻因該公司運送而損壞,請問貨運公司可以其條款明定大型傢俱不送,來規避責任嗎? 若我們沒有買到該公司未曾提及,卻實際存在的運送保險,他們就真的對此沒有責任嗎? 該公司說明,保值服務最多賠五萬,沒買保值服務最多賠三千,這規定合法嗎? 請問我們有辦法對其求償嗎?
貨件送至客戶端受毀損無法修復,且明顯為貨運方司機搬運不慎導致,也有照片為證,我們進口包裝從國外到台灣沒有問題,在台灣卻因該公司運送而損壞,請問貨運公司可以其條款明定大型傢俱不送,來規避責任嗎? 若我們沒有買到該公司未曾提及,卻實際存在的運送保險,他們就真的對此沒有責任嗎? 該公司說明,保值服務最多賠五萬,沒買保值服務最多賠三千,這規定合法嗎? 請問我們有辦法對其求償嗎?
原則應依民法第 634 條「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處理, 但要看雙方當初所簽契約有無另行約定。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勝訴至少101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關於你說的情況,我查一個類似的判決供你參考。 二、參考判決摘要:「按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 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按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 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 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同法第六百四十九條 亦有規定。是依前述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 一般貨物(非同法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示之貴重物品) 喪失時,運送人之賠償責任,係以該喪失之貨物之價額(即 所受損害)為範圍,尚不及於貨物之利得(所失利益)乙節 ,固屬非虛,惟就被告辯稱系爭貨物託運人益○公司託運時 已與被告公司約定受損時每件以最高賠償額二千五百元計算 乙節,已為被告所否認,被告就此雖提出一份空白之託運單 以為證明,而經核其上固記載有「一般貨件如遺失損壞時賠 償金額最高以運費合計五至十倍以內為限(最高賠償金額2, 500元)」之情,有該份空白託運單在卷可憑,然被告亦自 承該等託運單未經託運人益○公司之簽收。縱使被告所辯該 託運單已經生產系爭貨物之訴外人眾○公司簽收之情屬實, 亦難遽以認定眾○公司已有代表託運人益○公司與被告公司 成立單位賠償限制責任之約定,故難認該託運單內有關前述 賠償責任限制之約定,已對託運人益○公司發生效力,而被 告亦迄未能舉證證明其前開所述託運單內有關單位賠償限制 責任之記載內容,已經益○公司明示予以同意,或被告公司 與益○公司間已有託運貨物單位限制責任之約定,是其上開 所辯本件系爭貨物應有單位賠償責任限制每件以二千五百元 計算云云,已難以採認。」。 三、不同的約定內容有不同的效果,建議你考慮帶著相關資料來事務所談一下。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