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專任約期滿的保護期2個月過後,仲介是否還可以追討仲介費?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9 次瀏覽
您好,想請教關於不動產買賣與房仲保護期的問題:
我曾透過仲介看過某房子,當時有簽署 「不動產買賣意願書」 以及 「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
但房仲並未接受斡旋,屋主也不知道我有下斡旋
該房屋屋主與仲介簽的是 專任約,到期日是8/31。
合約上有約定「專任約期滿後 2 個月內,不得與仲介曾帶看的客戶及其二等親屬成交」(即保護期條款)。
但我要特別說明:仲介當時並沒有介紹屋主給我認識,我是後來自行找到屋主的。
我現在想直接與屋主購買該房屋,但計畫 等到 11/15 之後(保護期結束後)再簽約。

想請問:
1.在保護期過後,如果我與屋主直接成交,仲介是否可以依我簽的「服務費承諾書」向我收仲介費?
2.若我等到 11/15 保護期結束後再成交,是否就完全沒有法律風險?
3.屋主是否仍可能被仲介追討佣金?
4.考量到我並非透過仲介認識屋主,這會不會影響仲介的主張?
5.從買方角度,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法律責任或文件保存?

感謝律師解答!
6d6072ea用戶 發表於 2025/10/01 16:26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5/10/04 11:46
    回覆諮詢(21967)、最佳解答(1597)、獲得感謝(6114)

    您好
    1、因為您的問題涉及到簽署的合約內容條款,建議可以提供完整的資料,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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