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專任約期滿的保護期2個月過後,仲介是否還可以追討仲介費?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9 次瀏覽您好,想請教關於不動產買賣與房仲保護期的問題: 我曾透過仲介看過某房子,當時有簽署 「不動產買賣意願書」 以及 「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 但房仲並未接受斡旋,屋主也不知道我有下斡旋 該房屋屋主與仲介簽的是 專任約,到期日是8/31。 合約上有約定「專任約期滿後 2 個月內,不得與仲介曾帶看的客戶及其二等親屬成交」(即保護期條款)。 但我要特別說明:仲介當時並沒有介紹屋主給我認識,我是後來自行找到屋主的。 我現在想直接與屋主購買該房屋,但計畫 等到 11/15 之後(保護期結束後)再簽約。 想請問: 1.在保護期過後,如果我與屋主直接成交,仲介是否可以依我簽的「服務費承諾書」向我收仲介費? 2.若我等到 11/15 保護期結束後再成交,是否就完全沒有法律風險? 3.屋主是否仍可能被仲介追討佣金? 4.考量到我並非透過仲介認識屋主,這會不會影響仲介的主張? 5.從買方角度,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法律責任或文件保存? 感謝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