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交屋時有區權人未繳交預收管理費及管理基金,直至今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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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服務於忠孝詠吉社區物業經理,因社區於去年已有陸續住戶(地主戶及銷售戶)與建設公司完成交屋,且交屋時當時區權人均依約繳交預繳6個月管理費(每坪120元)及管理基金(每坪1000元),惟社區有4戶登記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1戶)及國有財產署(3戶)之區分所有權人,交屋迄今已有逾半年,仍未繳交預繳6個月管理費及管理基金,據當時交屋時建設公司業務表示「政府機關承辦均以『因交屋時,尚未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故無法源依據繳款,須後續視社區管委會成立後,再行文至機關單位後,就可依法繳款』」,但是,社區已發公函至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及國有財產署等2個政府機關,均以「當時交屋時,未有明文規定須繳交6個月管理費及管理基金,實難繳付款項為由」回覆拒繳!
請問法律界前輩,現在社區已成立管委會,應如何向政府機關追繳索討欠繳6個月管理費及管理基金?懇請指導賜教
3985c3f6用戶 發表於 2025/10/20 15:12

1 位律師回答

  • 陳瑀律師
    陳瑀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5/10/22 11:35
    回覆諮詢(238)、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60)

    您好,
    
    1. 縱尚未成立管委會,區權人仍應分擔管理費,所謂未成立管委會無法源依據之說法並不合理。至於管委會成立後,依法承繼管理權,亦得向各區權人追繳先前之費用。
    2. 建商交屋契約或規約中若有載明預繳條款,政府機關作為區權人亦應同等適用,不得主張免繳。
    3. 建議以管委會名義再度正式發文,並檢附前揭規約或交屋契約,若對方仍不繳交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若需進一步協助,請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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