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小公電電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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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4年起,區權人1.2樓店面有10戶房子打通出租,以併戶方式向台電申請保留一顆電表.並依此分攤小公電電費.致使原100戶分攤變成91戶分攤.
租客推給房東,房東不處理.
目前向台電調資料,僅列出104年~114年的電費明細.
1.請問這樣的案例,管委會應向誰追討?
2.若追討,可追朔至幾年?
135bc4e0用戶 發表於 2025/11/25 16:15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5/11/25 16:25
    回覆諮詢(22133)、最佳解答(1604)、獲得感謝(614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管委會應該向房東追討電費
    2、管委會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告,對方可能構成不當得利的部分,民事請求時效為15年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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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瑀律師
    陳瑀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5/11/26 10:12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9)、獲得感謝(6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繳納管理費用(包括公共設施電費分攤)之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不因租約而移轉,是以應向房東請求。
    2. 公共電費應為定期給付之債權,實無上會優先適用民法第126條的5年短期消滅時效,除非罹於5年時效部分,才有機會主張不當得利的15年時效。
    
    建議可以管委會先發存證信函要求房東補繳電費差額,如需進一步協助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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