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訴求離婚
婚姻.監護 離婚 2205 次瀏覽請問可以以監護人身份訴請離婚嗎?
請問可以以監護人身份訴請離婚嗎?
您好: 1) 如果您的意思是,以監護人身分替代受監護宣告者提起離婚訴訟,這恐怕於法無據,因身分行為具專屬性,只能由本人提起。 2) 如果您的意思是要對您監護對象提起離婚訴訟,則是由誰代理受監護者進行程序的問題,您還是可以起訴。
您好 身分行為無法代理,應由受監護宣告人本人自行為之 如您為監護人要向受監護人提起離婚訴訟,並無問題 如需進一步協助,可與我們聯絡。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勝訴至少101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你講的情況判決有討論的很少,不過我還是幫你查了一件。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71條第1項規定:婚姻事件,夫或妻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如監護人即係 其配偶或為起訴之第三人時,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本件原丙○○告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141 號裁定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人,並選定原告之女乙○○為原告之監護人,此有 本院98年度監字第141 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由 乙○○任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代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揭諸 前開規定,自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監護人違反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71 條第2 項亦有明定。考其立法理由 為:「於個案具體事實中,若監護人代婚姻事件中受監護人 之夫或妻為訴訟行為時,其當本於為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而 為訴訟行為,始符合為受監護人設置監護人之本旨,此乃當 然之理。如監護人違反上開原則而起訴時,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查被告抗辯原告之監護人即 原告之女乙○○係為排除被告將來之繼承權,而非為原告之 利益而起訴云云,然受監護人死亡後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應 非上開法條規定「為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所應考量,且依 本件起訴之事實觀察,係以被告惡意遺棄為離婚事由,形式 上亦符合原告之利益,故被告抗辯本件應裁定駁回,自非可 採。」。 三、你可以考慮約來事務所,我們來談一下這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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