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行問題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10 次瀏覽因某一間代辦公司協助辦理勞保貸,當初對保完成傳訊息過來變成金主貸款,且本票上面寫18萬,通訊對話紀錄可證,雙方原約定借款金額為 新臺幣120,000元,惟相對人另行主張並逕自扣除所謂「對保費新臺幣7,000元」、「風險管理費新臺幣18,000元」及「月付息差新臺幣1,080元」,實際僅取得 新臺幣93,920元。目前已繳5期(一期7800),這兩天收到融資公司到法院強制執行依照本票上18萬要求需再付12400元 ,請問可否提出 1.民事抗告狀 2.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 3.民事起訴狀(確認所簽發、金額新臺幣180,000元之本票,於超過實際借款未清償部分,其本票債權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