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群內標註我,說我低能、雙面人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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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說明
114年4月26日,A媽媽攜帶其孩童至公司上班。
因本公司屬服務業,櫃檯區域涉及收銀作業,當時A媽媽之孩童站於收銀設備旁並觸碰發票機。
基於作業安全與設備保護考量,我於櫃檯與結帳同仁簡短交談後,當下以一般提醒語氣告知該孩童:「櫃檯區域不適合玩耍,請至辦公室區域活動。」並無任何責罵或不當言語。
事後,我亦主動向A媽媽說明上述情況,僅為善意提醒,避免孩童於櫃檯發生危險或影響公司作業流程。
但A媽媽表示我輕描淡寫與他提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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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114年4月27日16時41分,A媽媽於公司28人群組內公開標記本人,並發表以下言論:
「我就問你有什麼資格罵我女兒?……耍什麼低能……雙面人是不是?……」
該內容已包含「低能」、「雙面人」等具明顯貶抑、侮辱性字眼,且於公開群組中發表,已對本人名譽及職場形象造成影響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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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疑義
1. 上述行為是否已構成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或誹謗)?
2. 本人是否得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並要求對方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
3.我該如何做比較好?
感謝各大律師們回覆🙇🏻♀️
1f07bbdd用戶
發表於 2026/04/28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