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40000的中古車分期12個月被收55000

消費糾紛 不當銷售 162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1/3晚上我到了一家連鎖機車行買中古車,
因為第一次自己買車沒有多注意歷程數跟車齡(詳細上網查了大概是2011年的),
就跟店家說好,我想買,
店長請一位他說公司分期部的人員來幫我辦分期,
過一段一位業務就來幫我辦分期
他說我因為工作才剛應徵上
沒辦法辦利率較低的方案
只能辦一個月4500 分12期
(但是我是學生工作是打工)
加兩千元的保險費和“1000元的設定費”(設定費隔天晚上才打電話來告訴我)
他就叫我在合約上簽名,但是只有用鉛筆寫多少錢
我回到家就覺得不太對這樣就快55000了
超過法定利息的20%了
隔天晚上我就問說我想要先取消改買新車想再考慮看看(跟店長跟分期部人員都有說)
然後他們就推卸來推卸去
之後又跟我說隔天再打電話跟我
今天我打過去時
他就說:靠北,資料已經給公司蓋章了,沒辦法改了!
然後我就打電話給他們總公司
結果語音說總公司上班時間是
週一到週五09點到下午六點
等於他根本應該是還沒送
而且假日監理站沒開應該不能過戶
就感覺他們不給我反悔的餘地..
但是我還沒付第一次的錢給他
問題:
因為我現在是大學生
剛搬出來住
想買一台車這樣打工跟上課比較方便
所以我什麼都不懂
我不知道他們這樣是對還是錯
現在身分證還在他們那邊
我不想多付冤枉錢...
2011年的中古車應該不值得55000
我現在該怎麼做好呢?
謝謝你們的幫助
我由衷的感謝你們..
4500e403用戶 發表於 2020/01/05 16:26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1/05 17:11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目前可就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為由,發存證信函向車行主張撤銷買賣意思表示,若對方不同意,可委由律師與對方進行協商。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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