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申請以原就被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6734 次瀏覽
對方在樹林,我在高雄
對方告我在臉書的言論「妨害名譽」
1/11要我去樹林做筆錄 我不打算去

開庭可否申請以原就被讓他來高雄開庭?如果可以,是去派出所申請嗎?
如果易科罰金我還需要賠償對方金錢嗎?易科罰金就是有前科的意思嗎?
966b6dfb用戶 發表於 2020/01/07 15:46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1/07 15:59
    回覆諮詢(19969)、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回答如下
    1.如收到警局通知不便前往,建議向偵辦警局請假。並可同時詢問該警局能否在您住家附近警局作筆錄。
    2.聲請移轉管轄較為困難,如日後判決易科罰金雖不必賠償對方,但不排除對方提起附帶民事求償的可能。
    3.判決易科罰金等於有罪,但不會顯示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俗稱前科)。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07 16:33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目前刑事訴訟法管轄規範,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及被告居所地均有管轄權,且沒有優先順序問題,只要有一個有管轄權機關受理,便其他司法機關即不應受理。
    2) 您如果想要移轉管轄,除非能說明新北地檢署管轄有何違法處,否則新北地檢署有管轄權而受理,自無須移轉至其他司法機關。
    3) 如您仍想聲請移轉管轄,應向地檢署聲請。
    4) 易科罰金與民事賠償是兩回事。是否要民事賠償,視對方有無提起而論。
    5) 判決易科罰金不影響俗稱良民證的申請,但在法院端仍會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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