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內容想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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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親已與父親於民國81年離婚
但長期為同居狀態
而母親對我與家父施行家庭暴力(包括言語、精神、經濟、肢體)
108/11/12毆打家父及以玻璃割傷本人
我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法官只叫我與父親(聲請人)、相對人還原當時情況
連核對保護令具體核發事項都沒有隨即結束法庭
本人於今年108/01/08收到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內容僅提到
1.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但明顯與家暴法第一章第2條第1項有落差,關於經濟部分 本文沒提及部分是否會成為相對人鑽法律漏洞之處,而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又如何具體舉證?
2. 提到處遇計畫部分
相對人認知計畫至少12次
相對人與聲請人(我父親)伴侶諮商6次 但是他們兩人已無婚姻事實 為何還核發此項命令?
聲請人(我)心理諮商
以上 就沒有了 完全沒有提到遷出及遠離
這樣的內容 如何保護我與父親的人身安全?
我想提出抗告
但不知抗告狀如何書寫
而家事的抗告狀需要先付錢嗎?
請各位幫助我 與自己母親打官司真的令人身心俱疲
9001ca42用戶
發表於 2020/01/14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