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案及民事賠償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2780 次瀏覽
各位好,我是文具店的工讀生,在2019年末我值班時櫃檯的錢遭到偷竊,報警過後警方說對方患有精神疾病,現在犯人沒去警局做筆錄,會直接走刑事訴訟,而這部分是由我們店長來處理。

但我們店長跟我說因對方患有精神疾病,所以被偷走的錢可能拿不回來,而那部分的錢需由我先承擔
(被偷走的金額已經先給我們店長了),所以這個損失如果要跟犯人求償的話,就要以我自己的名義去告發他。

因不太清楚程序我跑去詢問警方,他們說要我以民事去請求賠償,但我昨天詢問法律諮詢,他說實際損失不是我是店家,是我們店長才能以民事去請求賠償,我沒有權利去告發他。
想請問各位律師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處理呢?謝謝
2da6cc4a用戶 發表於 2020/01/16 16:32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1/16 16:44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店家被竊損失並不應該由你負擔,相關損失店家應循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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