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案及民事賠償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2780 次瀏覽各位好,我是文具店的工讀生,在2019年末我值班時櫃檯的錢遭到偷竊,報警過後警方說對方患有精神疾病,現在犯人沒去警局做筆錄,會直接走刑事訴訟,而這部分是由我們店長來處理。 但我們店長跟我說因對方患有精神疾病,所以被偷走的錢可能拿不回來,而那部分的錢需由我先承擔 (被偷走的金額已經先給我們店長了),所以這個損失如果要跟犯人求償的話,就要以我自己的名義去告發他。 因不太清楚程序我跑去詢問警方,他們說要我以民事去請求賠償,但我昨天詢問法律諮詢,他說實際損失不是我是店家,是我們店長才能以民事去請求賠償,我沒有權利去告發他。 想請問各位律師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處理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