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一名7歲以下的小孩有一些互相傷害

刑事犯罪 少年事件 1292 次瀏覽
我跟一名7歲以下的小孩有一些事情但 他對我做了妨礙自由(不讓我進出門)傷害(他使用們來撞我)性騷擾(門有撞到我生殖器)讓我去出於防衛意思而正當防衛
0b105cf1用戶 發表於 2020/01/17 23:09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18 07:50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
    1.基本上十四歲以下之人是沒有刑責的,只會看情況來決定是否送感化教育。所以若您有因他關門讓您受傷,當僅可憑相關驗傷單據及向對方父母請求民事連帶賠償。
    2.您因為對方不讓您出門,用門撞您,所以您應該是把門推開後去打他,就您打他的時候,妨礙自由跟對方的傷害行為應該已經結束了,而沒有正在發生的侵害可以排除,所以您後面的行為,可能不會被認為是正當防衛,而是報復傷害,就此您可能還是會有相關責任。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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