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不起訴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18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因被告提供手機門號供詐騙集團申辦網路虛擬帳戶,詐騙集團打電話給我對我進行詐騙匯款,被告堅決否認幫助詐欺,經檢警調查詐騙集團以被告的名義申請網路銀行,IP在日本境內,檢警認為與被告無關,但被告先前也有有一案件也是遭詐騙集團冒用名義及手機號碼設立帳戶也是相同詐騙手法,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問題:
1.提供手機號碼讓詐騙集團申請虛擬銀行帳戶不算是幫助詐騙嗎
2.IP在境外檢警偵查終結就不會查了嗎
3.有什麼方法可以追討就保障自己的權益

麻煩各位律師指教 謝謝
cd3bbc2d用戶 發表於 2020/01/20 23:43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1/21 00:44
    回覆諮詢(699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5)

    你好,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若不服不起訴處分,可在收到處分書7日之內提出再議,就你所述可比對不起訴書內容再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確定有無提出再議空間。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1/21 09:02
    回覆諮詢(19973)、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9)

    您好
    是否構成幫助詐欺須提供相關資料予律師研究
    建議如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於收到處分書7日內委請律師提出再議,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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