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和誘罪
刑事犯罪 其他 2151 次瀏覽事實經過: 女:16歲 男:20歲 曖昧狀態,某天晚上相約,女生拿東西給男生,順便散步,時間太久,發現女生叔叔已經回家,女生害怕被罵,跟男生說不想回家之類的話,男生提議回男生家,女生同意後一起走回男生家,回家後發生了關係,最後一起陪女生走回家,被女生的爸爸看到,說要告他「和誘罪」。 第一次面談,女方家有錄音,沒有錄影,原本和女方說好一起說沒發生關係,結果女方被爸媽套話,說出了已發生關係。第二次面談,女方一樣有錄音,沒有錄影,男方也承認有與女方發生關係。 男方現在希望可以去女方家道歉請求不要告發 問題: 1.如果女方法定代理人告發就成立了嗎? 2.如果女方不願意做筆錄還是可以告發嗎? 3.在法庭上可以與女方共同更改口供為「女方想去男方家」嗎? 4.面談沒有錄影只有錄音算嗎? 5.若在去警局告發前去女方家道歉算認罪嗎? 續5.道歉是好的處理辦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