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保護令申請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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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說對我沒愛了,主動離婚後,禁止我再連絡她及她的家人,我從沒打罵過她或她的家人,且離婚後,本持著好聚好散的理念,想著就算離婚也能作個朋友,畢竟已相處十年,但她一心想切割乾淨,我曾試著致電給她家人,只想著逢年過節問候一下,但她卻反應很激烈,只是不斷的說我如果再騷擾她或家人,將申請保護令,基本的問候也算是騷擾嗎?且都是她自己回應我,我不清楚她家人想法,她可以代替家人作決定嗎?
e8d66338用戶 發表於 2020/01/29 13:26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1/29 14:15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若相關行為並未造成他人身體、心理有不適或是騷擾行為,應無理由因此核發家暴令,恐怕是對方反應過度。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1/29 16:22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僅是逢年過節基本的問候,難謂為騷擾,對方如因此聲請保護令,在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之騷擾上恐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0 11:33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正常關心並非家庭暴力。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故保護令是否核發之斟酌重點,在於法院審理時曾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加害人是否有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如果被害人於「審理時」確實處於受暴之危險,而被害人也確實感受暴力之精神威脅時,該被害人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法院即可斟酌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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