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生父的撫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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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在我出生前離婚了, 撫養權歸我媽媽, 而我生父從我出生到現在23年都沒有付過一筆撫養費用,撫養費都是媽媽付的,生父只有在我八個月大時住院付過一筆醫藥費,從此銷聲匿跡. 

有幾個問題想要詢問:
1. 想請問是否可以追溯在我20歲前的撫養費呢,因為我現在已經23歲了
2. 如果可以追溯, 身為兒子的我可以申請嗎? 還是只能媽媽去申請呢?
b957d475用戶 發表於 2020/01/29 18:00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1/29 22:32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你或你媽媽都可以不當得利理由,請求對方給付過去按比例應給付之扶養費,惟時效5年至15年以內。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29 19:15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最佳律師回答
    依所述,有關扶養費請求,因涉及是否係扶養費用約定或判決給付,另母親是否已代墊全部或部分而不同。
    1.因請求扶養費會有時效問題,可能視情形而得請求五年或十五年以內部分。
    2.若母親已代墊全部,可能會影響你能否請求。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30 11:29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而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他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而受有利益,此時他扶養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免履行扶養義務」之利益,而為履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而受有損害,兩者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易言之,倘父母未共同負擔義務,在一方支付全部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分擔,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32號、第169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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