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突然要求跟房客同住,房客不同意,房東要求增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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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方承租一間華廈,格局為三房一廳一陽台,立約時房東保留一間主臥房,承租其他區域給我方,口頭約定說要放東西,且「偶爾住個一晚」,我方同意。
在1/10號當天臨時告知他因個人原因,必須在接下來的日子住在那個房間,且房東認為他有房間的使用權,因此他不算侵害我方權益且不算違約。
我方認為他能使用房間(放置個人物品等),但住下來會影響到我們居住且侵害到我們隱私。要求他必須搬離那個房間,不得長期居住。他找到其他住所後,要求我方每個月要再多給5500的租金。


另一大問題是,此房屋居住的第一份合約有明確寫出他有房間使用權(2018.04-2019.04),但在新的這一份合約(2019.04-2020.04)內,只寫出我方承租範圍,並無註記任何他可以使用主臥室的條例,是否代表他就是完全沒有使用權力?

問題:
Q1.使用權是否等於居住權利?
Q2.我方直接違約,是否還是得負擔違約金一個月?
9d949c3d用戶 發表於 2020/01/30 02:49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20/01/30 13:58
    回覆諮詢(1922)、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29)

    您好:
    1.使用權是否等於居住權利,需視雙方在訂約當下就房間「使用權」協議內容為何,若僅約定用於置放雜物,當然不等於居住權利。
    2.若您違約,原則上須依契約內容承擔違約責任。
    3.若新的契約內未註記房東可使用主臥室的條款,則房東應無使用主臥室的權利,然書面契約僅是證據,若房東能舉證雙方在訂定新約的時候仍然有約定房東有使用主臥室的權利,則房東仍然能使用主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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