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別人醜被告妨害名譽,近期收到地檢署傳票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6295 次瀏覽事實經過: 去年八月左右,在dcard(匿名社交平台)上,有一個女同學在某高討論度文章下,與他人發生爭執並留言要別人去看他個人資料照片,我看到該則留言後隨即點入她公開的個人照片。 dcard上的留言皆有"樓層", 我當時並無標記"該女同學"樓層,在留言區發表留言"某個叫別人去看他照片的長得醜而不自知" 印象中是這樣說,與事實差距甚微,因為該文章已被刪除,無法描述確切文字。 不久後被告妨害名譽,做筆錄時因經驗不足被警察套話,說了一些對自己不利的發言,例如"承認我在說該女同學醜" 近日收到後續文件,地檢署傳票。 問題: 1.請問我應該如何應對檢察官的質詢,要再承認一次我是在說原告醜嗎? 2.我應該如何說明才能讓法官、檢察官認同我並無妨害他人名譽之動機? 3.要說我在陳述主觀事實嗎? 4.因為我真的覺得她醜,這樣就被告我也很無奈,應該要和解嗎? 希望各位經驗老道律師能幫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