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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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為2018/12/16

二、當下對方受傷,詳細傷勢為右腳踝開放性骨折、右腳脛骨骨裂、右手掌骨閉鎖性骨折,醫藥費總計約18萬,車損約2.8萬;我方無人受傷,亦無車損;詳細發生情況為我方追撞對造車輛。

三、當下有立即於第一時間報警、做筆錄,現場由於對造車輛於事發後滑行至路中間,已有路人協助移動至路旁,我方車輛亦於事發後即停靠路邊。

四、我方僅有強制險,對方保險情形不願透露。

五、過程:
事發當下,天氣陰,環境乾燥,於台七乙線之山道行駛,雙方均為普通重型機車,我方為後車,跟隨對造車輛陸續超越沿途些許汽車,於台七乙線10.8K時,對造車輛於過彎後位置相對靠右,我方誤以為對方係出於好意之禮讓先行,未料對方係因前方有一機慢車行駛於道路旁,緊跟其後並且未察看後照鏡、未打方向燈即向路中間倚靠並緊接著下一個彎道(將要入彎),由於對方跟在一機慢車後方,其速度已減至速限內,約50公里/小時。我方因當下思考猜測錯誤,僅有些許煞車即準備完成超車動作,時速約70至80公里/小時。我方車輛之右前即撞擊對造車輛之車身左後方,對方即顯驚慌失措之舉,於遭撞擊後未採取煞車之相關措施,反有加油門之舉,即衝撞至彎道之護欄上。

路權:
對方為前車,我方為後車,追撞應為雙方路權相互衝突。

雙方行駛道路大小:
台七乙線之山路,為單線道。

有無路口:無

號誌:無

車速:對方於撞擊前之時速約為40至50公里/小時,我方漁撞擊前時速應為60至70公里/小時。

控告情況:雙方於調解失敗後,對方向我方提出過失傷害一訴,簡易庭已於去年7月偵查完畢,判決書於今年1月31由我方警衛告知來信,目前法院判我方有期徒刑貳個月貳拾天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抵壹日。

有無證人:無

車輛撞擊點:對方車輛之車身左後方,我方車輛之車頭右前方。

是否變換車道:單線道,無變換車道之情形,但機車於道路上若欲往特定方向偏移應查看後照鏡並以方向燈警示後車,對方均未有相關行動。
ac52c626用戶 發表於 2020/02/01 19:11

1 位律師回答

  • 吳佳龍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3 16:56
    回覆諮詢(31)、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15)

    您好:
    一審判決內容,依您所述法官應該是以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過失的依據,如果想要上訴二審無罪,建議您聲請車鑑會尋求翻盤機會。
    
    
                         
  • ac52c626用戶
    發表於 2020/02/04 12:20
    律師你好,原已有申請車鑑會之鑑定,奈何車鑑會不知如何看的,給出了對方無肇事責任之一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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