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要離婚
婚姻.監護 離婚 1403 次瀏覽雙方有公開宴客,但是沒有登記,現在想要離婚,請問應該怎麼做?未來才不會有重婚的問題?
雙方有公開宴客,但是沒有登記,現在想要離婚,請問應該怎麼做?未來才不會有重婚的問題?
哪一年的事情?
你好: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 要先釐清結婚是在97年5月22日以前或97年5月23日以後。 若結婚是在97年5月22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聞共見有結婚之意思,及二以上之證人在場親見,有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此時若要兩願離婚,則要簽署離婚協議書,找二以上離婚證人確認離婚真意,並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辦理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若無法兩願離婚,則只能訴請離婚。 若結婚在97年5月23日以後,修正後之民法改採登記婚,若未辦理結婚登記,欠缺法定方式,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第1款,結婚無效,不用辦理離婚,但仍要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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