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離婚 但我想要兩個小孩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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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後 都是跟公婆一起住 但1月初 趕我跟我先生跟小孩走  但也因為這樣 我跟我先生已經走不下去了 我想要兩個小孩的監護權
6693a7aa用戶 發表於 2020/02/03 21:11

7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3 21:13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您好:建議可洽律師安排會議充分討論,以便就您的案情規劃後續處理方式,順利爭取您的最大權益,以下有我的聯絡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2/03 21:16
    回覆諮詢(4137)、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離婚與親權如您與先生可協議,可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若無法協議則需透過法院訴訟,而1:訴訟離婚需有法定事由。2:親權: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去綜合性地檢視父母之親職能力、經濟能力,支持系統等條件。 而依您目前所述離婚和親權對您有利的條件皆不清楚,建議可與律師進一步再做諮詢。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3 21:25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擔任律師後也協助處理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等案件數件,依您所述,相關細節尚不清楚,且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2/03 21:27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您好
    建議盡快攜帶資料與律師面談,以爭取最佳利益。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3 21:28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先確認是否兩願離婚,若否,則需檢視有無裁判離婚的事由。再則就夫妻財產分配、扶養、監護權逐一檢視,以便規劃爭取監護權的優勢。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2/03 21:31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目前法院裁定監護權主要依據民法1055條規定等等規定,除非雙方已經有意願分配子女監護權以及探視權,舉凡收入環境、子女意願等等,法院會一併綜合考量,我們可先就後續子女監護權以及相關扶養費相關條件來做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6 17:02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較具體的臚列如下:
     
    (一)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由於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二)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另外,民法第1055條之1第2項亦規定,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所以,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對監護權案件來說,就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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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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