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要子女監護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1078 次瀏覽
現在要跟先生離婚 有兩個小孩 一個3歲一個2歲 我跟先生都有上班 白天是婆婆顧 但 因為跟公婆有問題 被趕出門  也因為這樣跟老公有疙瘩 想爭兩個小孩的監護權 我娘家可以幫忙帶小孩1月初被趕出門時 就是我妹妹幫我顧小孩的 我的薪水不比先生低請問有勝算嗎
3cc578f0用戶 發表於 2020/02/04 15:41

7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04 15:43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感謝律師回答
    薪水並不是唯一考量,子女年幼適合從母、娘家可以幫忙照顧也都是有利因素,建議洽律師討論完整案情(監護權、探視方案、扶養費等如何爭取),以便全盤為您評估後續之訴訟策略。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2/04 16:19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你好,目前法院裁定監護權主要依據民法1055條規定等等規定,除非雙方已經有意願分配子女監護權以及探視權,舉凡收入環境、幼兒從母原則等等,法院會一併綜合考量,我們可先就後續子女監護權以及相關扶養費相關條件來做討論,在確定是否提出家事訴訟。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2/04 15:49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關於子女親權的分配認定並不會只以雙方財產收入作為唯一判斷標準。例如,在實務上對您比較有利的評估,可能會是幼子從母原則。但這也並非唯一標準,法院仍會斟酌兩造同住時之照顧子女情形,同時基於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採酌其他親權認定之判斷因素。
    
    具體的應訴對策,還需個案討論後認定。
    以上供參考。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4 15:5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先確認是否兩人皆有意願離婚,若否,則需檢視是否符合裁判離婚事由。有關爭取監護權,原則上須綜合考量小孩最佳利益評估。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4 16:00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實務上法院在酌定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行使時,會考量多項因素(例如主要照顧者、子女意願),依子女最佳利益做判斷,父母經濟狀況只是其中一個因素,且由於取得親權的一方可以向未取得親權之他方請求子女的撫養費,故此一因素在判斷上已不是太重要。建議可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讓律師瞭解您的家庭狀況,以利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2/04 20:18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請問您被趕出家門後,兩名孩子是跟您ㄧ起回到娘家?還是留在婆家呢?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06 16:57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參考原則,較具體的臚列如下:
     
    (一)子女因素之判斷原則:
    1.子女之年齡即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2.子女之適應即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由於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
     
    (二)保護教養子女狀況之判斷原則:
    1.子女照顧紀錄即主要照顧者 (主要養育者原則):
        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夫妻不共同生活中,係由何人負擔子女之照顧責任,除了金錢的提供,主要係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之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之認識度、學習狀況之掌握等。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即善意父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積極內涵:
        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
    (2)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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