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動物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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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認養人於2019年8月,向我認養一隻貓咪,雙方有簽署認養協議書,但是貓咪於2020年1月走失,認養人於隔日才通知,最後雙方協議到走失地點尋找,前後總共三次爽約,未做到彼此的約定,一起去尋找貓咪。以及前後飼養上有許多疑慮的地方,諸多不適合再次飼養動物的原因,我將其公布於網路。隨即有他的鄰居向我形容過去看見貓咪的情況,我發現與當初送養時的外觀皆不同,擔心他有虐待動物情形,故詢問認養人必需向我說明此事,但是他卻消失,已讀不回覆,請問民事訴訟是否能夠請他出現說明解釋清楚?
350a3797用戶 發表於 2020/02/06 01:59

3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06 11:05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可以檢閱您與他所簽署的認養協議書是否有約定此相關權利。若無,原則上認養人並無義務向您報告飼養狀況。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20/02/06 11:09
    回覆諮詢(1928)、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您好,提起民事訴訟需有請求權基礎,因此除非對方有違反認養協議書的情事,或其他依法得向對方請求之情事,否則您恐無法透過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說明。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2/06 16:16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首先應檢視您與對方的認養協議上有無貓咪遭虐待或是認養人之報告義務。其次是,您要如何去證明貓咪有遭受虐待。 如您可證貓咪遭受虐待,則認養人恐違法認養協議之規定(如有)甚或有動保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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