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動物走失
其他 其他 1264 次瀏覽有位認養人於2019年8月,向我認養一隻貓咪,雙方有簽署認養協議書,但是貓咪於2020年1月走失,認養人於隔日才通知,最後雙方協議到走失地點尋找,前後總共三次爽約,未做到彼此的約定,一起去尋找貓咪。以及前後飼養上有許多疑慮的地方,諸多不適合再次飼養動物的原因,我將其公布於網路。隨即有他的鄰居向我形容過去看見貓咪的情況,我發現與當初送養時的外觀皆不同,擔心他有虐待動物情形,故詢問認養人必需向我說明此事,但是他卻消失,已讀不回覆,請問民事訴訟是否能夠請他出現說明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