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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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您好,我是一個外送員,有一天我送餐給客人發現餐點有少,我繞回店家幫客戶拿餐,等待店家補餐的過程與店家發生了一些口角。
大概就是他覺得是我的錯我覺得是他的錯,起火點就是我講了那東西到底要不要給客戶?他就開始暴走,要我以後不準取他們家餐點、叫我滾、說要報警、願意給我客人的餐點,說如果客人來他就免費請他吃沒關係,當下我跟客戶在通電話,客人表示他跑一趟店家沒關係,我也直接跟店家說沒關係客人自己來。
等待客人的過程中店家還是一樣在大小聲,無奈我只好報警檢舉店家違規擺攤。
結果隔天我接到警察局說對方要對我提告恐嚇,內容是我說要找人去打他。
問題:
1、我並沒有講過任何恐嚇店家的話,他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警察受理案件是否合理?對方並不知道我是誰,他怎麼對我提告?我隔天穿著一樣的衣服、安全帽、騎著一樣的機車一樣走進店家取餐,她完全不認識我。她怎麼可以確定她要提告的人是我?
2、當天我只是報警檢舉違規擺攤並陪客人等餐點,最後警察卻留下我的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電話、生日),他說只是留下報案人的資訊,這樣流程是否合理呢?我提供給警方這些資料後也強調千萬不能把我的資料提供給對方,然後我就走了。
eaa1da31用戶
發表於 2020/02/13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