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兒少性剝削案件
刑事犯罪 其他 2549 次瀏覽各位專業人員,一名未成年少女,遭一名成年男子以提供伙食及零用錢等方式,引誘該女子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請問檢座,該男子有適用兒少性剝削第32條嗎?
各位專業人員,一名未成年少女,遭一名成年男子以提供伙食及零用錢等方式,引誘該女子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請問檢座,該男子有適用兒少性剝削第32條嗎?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作以下回覆:
一名未成年少女,遭一名成年男子以提供伙食及零用錢等方式,引誘該女子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請問檢座,該男子有適用兒少性剝削第32條嗎?
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如依照您所述的內容,男子以伙食及零用錢方式,引誘發生性行為
應當符合上開法令要件,而構成本條之犯罪
不過重點仍然在於提供伙食與零用錢
與性行為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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