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菸害是否違憲及菸是否可列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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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不斷在自家聞到菸味(家裡無人抽菸,但不斷有菸味飄來),發現其他樓住戶在樓外道路/住宅陽台/中庭等地方抽菸,查詢相關法律發現無法可管而衍生的疑問。

問題: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既然不能違反公共利益,那麼在任何地方抽菸都是不可以的吧?
誰能保證在路上、在中庭、在自家陽台抽菸,二手菸就不會飄到別人家裡,飄到路人鼻中?
他的確有自由權可以做吸菸這件事,不過前提不應該是他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嗎?
另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係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菸確實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利益),為什麼不被列為毒品?
789a2839用戶 發表於 2020/02/18 01:17

2 位律師回答

  • 黃國彰律師
    黃國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18 09:40
    回覆諮詢(273)、最佳解答(26)、獲得感謝(117)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人民的權利雖得予以限制,但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是否禁菸及如何禁菸,政府必須權衡公共利益與吸菸者的權利及需求,訂定適當之法規範。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18 13:22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憲法是框架性規範,具體案件事實,還是優先適用相關立法者制定法規。如您要從立法政策面討論,對您討厭菸味的困境可能緩不濟急。
    2) 並非無法可管,民法中就有氣(味)響(聲音)侵入禁止的規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該也有可相關法條可參考。
    3) 如您是居住在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內的居民,因新北地院有一個判決先例,判定被告不得將菸味飄到鄰居家中,建議您可援引此判例向法院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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