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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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有外遇.我手上只有LINE的7天聊天紀錄.沒有抓姦在床.我想要離婚和告他們雙方侵犯配偶權.也想要爭取小孩跟日後小孩教育扶養費.能行嗎?
f7177163用戶 發表於 2019/05/03 10:27

3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5/06 17:50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您手中握有的聊天紀錄足以證明您太太外遇,您可提告離婚及提告您太太與外遇對象侵害配偶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又在監護權部分,您可於離婚訴訟時一併向法院請求孩子由您監護,以及請求您太太給付孩子至20歲成年為止每月份的扶養費用。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0 18:18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就您所述情節,需要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才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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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3 14:31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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