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外遇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2696 次瀏覽老婆有外遇.我手上只有LINE的7天聊天紀錄.沒有抓姦在床.我想要離婚和告他們雙方侵犯配偶權.也想要爭取小孩跟日後小孩教育扶養費.能行嗎?
老婆有外遇.我手上只有LINE的7天聊天紀錄.沒有抓姦在床.我想要離婚和告他們雙方侵犯配偶權.也想要爭取小孩跟日後小孩教育扶養費.能行嗎?
您好: 如您手中握有的聊天紀錄足以證明您太太外遇,您可提告離婚及提告您太太與外遇對象侵害配偶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又在監護權部分,您可於離婚訴訟時一併向法院請求孩子由您監護,以及請求您太太給付孩子至20歲成年為止每月份的扶養費用。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就您所述情節,需要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才有機會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歡迎電洽02-2705-7238預約諮詢 ☆Line專員預約諮詢→ 請搜尋0979-529-828 或加入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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