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於刑事案件開庭時,是否一定要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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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物品被侵佔,所以到警局報案向對方提告侵佔,警方受理後,我們即通知對方已經提出告訴,對於在得知後,立即做出賠償,我們也接受賠償,應該算是和解了,但因刑事案件無法撒回,想請問律師日後開庭時,我方是否一定要出庭?若可不出庭,我方應該怎麼做呢?
6cf821bc用戶 發表於 2020/02/19 16:54

2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19 17:18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依您所述,刑事案件縱使為非告訴乃論(如本件),並非不可撤回告訴,僅係不因撤回告訴就立刻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認為有將您列為證人必要,仍有到庭義務,建議可於收到地檢署傳票後,具狀表示達成和解願意原諒被告等內容,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20/02/19 17:28
    回覆諮詢(2001)、最佳解答(151)、獲得感謝(64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除非您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否則您無出庭之必要,亦無須為任何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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