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提前退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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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跟朋友共三人一同北上合租家庭式,入住後才發現,居家正面對的是,24小時運轉的工業區,因為看房是過年時,工廠尚未開工,當時也特別詢問房東,他還特別強調,居家環境相當安靜,且『並未告知對面是工業區』。
入住的第一個禮拜,就面臨外部工廠夜晚環境噪音難以入眠,有跟政府申訴過甚至報警(1999)過,卻沒有太大改善,真的無可奈何情況下向房東反應,但他的態度讓人覺得很不適,一直懷疑是我們自己對環境音太過吹毛求疵。處理到現在,我疲憊不堪,2月開始入住,至今晚上得依靠耳塞和緊閉窗戶,才能入眠,但還是會聽到機器運轉聲響...。
問題:
房東現在說要照著合約精神走,不確定是什麼意思,是指我們提前提出退租,需要跟我收取違約金嗎?
我們簽訂合約內容提到的部分: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一)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不得;承租人□得□不得終 止租約。
『合約:出租人跟承租人皆為勾得』
(二)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 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 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合約:勾一個月前,賠償他方 一個月』
(三)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押金中扣抵。 (四)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
還予承租人。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
(一)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 (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住宅租 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合約:2個月』
(二)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 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 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 賸餘押金。
72cad9e1用戶
發表於 2020/02/24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