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20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目前在新北市某銀樓上班,上班1個月,且還在試用期內打算離職,但是剛報到時有簽競業禁止條款,上面寫「一、乙方受確於甲方或離職後一年內之期間,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二、投資前款事業達其資本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三、禁止與甲方配合之廠商及客戶接洽、合作,或為其他足以影響甲方
既有市場之行為。
四不得擔任奥甲方配合之廠商或客戶擔任相同或類似職務。」但是我離職後想去高雄的銀樓上班。

問題:1. 簽了該條款後,我是否能在高雄的銀樓上班?畢竟地區相差甚遠,且我還在試用期,又是基層員工。2. 若公司沒有付我賠償金是不是視同無效? 謝謝
e661551c用戶 發表於 2020/02/27 02:00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27 10:10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既然還在試用期,實務多肯認勞雇雙方可不附理由終止契約。
    (2)你們的約定包括離職後競業競止,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否則無效。最明顯的就是雇主有無給你合理補償(不能拿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當作合理補償,且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3)雇主在新北市,你後續至高雄就業,就地域空間而觀,除非你雇主的生意有作到高雄去,否則你可主張競業競止約定亦逾合理範疇而無效(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4)看起來你應該先處理離職,視雇主有無提供合理補償,再決定下一步。如有疑義,建議還是帶齊書面契約等資料找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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