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426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目前在新北市某銀樓上班,上班1個月,且還在試用期內打算離職,但是剛報到時有簽競業禁止條款,上面寫「一、乙方受確於甲方或離職後一年內之期間,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不得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二、投資前款事業達其資本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三、禁止與甲方配合之廠商及客戶接洽、合作,或為其他足以影響甲方 既有市場之行為。 四不得擔任奥甲方配合之廠商或客戶擔任相同或類似職務。」但是我離職後想去高雄的銀樓上班。 問題:1. 簽了該條款後,我是否能在高雄的銀樓上班?畢竟地區相差甚遠,且我還在試用期,又是基層員工。2. 若公司沒有付我賠償金是不是視同無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