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程序催繳管理費,但被住戶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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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是小型社區,共37戶。社區有一外圍店面住戶,稱作A,從不繳交管理費,之前的管委委員曾與他溝通,但該住戶表示自己從事殯葬業,若管委會強制催繳,將叫小弟抬棺材堵住社區大門,並曾經派人在委員工作場所徘徊,導致歷年來沒有管委會敢依法行事。現在又增加了BC兩戶不繳管理費,管委會想依程序催繳這兩戶,但又被說差別待遇,不催繳A戶,這樣不公平。但A戶的確情況較複雜,需要再思考怎麼催繳,若其他住戶也連帶不繳費,並用管委會不能有差別待遇來要求全部依法處理,這樣社區就無法可管了。請問,管委會可否先對BC兩戶依法催繳,而A戶再由區權會來決議後續處理方式?
cd61a580用戶 發表於 2020/02/29 10:50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2/29 11:1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第1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第2項)。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定有明文。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催繳管理費,並可共同或分別向積欠管理費之住戶催繳管理費,住戶無法以其他戶也欠繳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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