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未提供合約審閱期就簽約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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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與家人分別於2/13(四)及2/15(六)至某建案賞屋,2/15(六)當天業務人員與業務經理積極洽談,至下午五點雙方尚未達成共識,我方已打算要結束離開現場,業務經理最終以同意我們最後出價售出要我們支付訂金及簽約金,業務經理便立即請現場小姐準備合約紙本,業務經理當天就要求我們刷卡支付訂金,並要求我們將剩餘款項於2/17(一)匯至公司指定帳戶。當天歷經參觀賞屋及議價時間長達七個小時,現場小姐與業務人員在旁一直指畫空白處要我簽名並無多做解釋,我方也為了想趕快回家休息就按照指示簽屬所有文件,等到所有要我們簽屬的文件簽完以後,就交給我們合約審閱本要讓我們帶走,媽媽就有問何時會通知我們來正式簽約?業務經理表示剛剛簽署的就是正式合約,當時才恍然大悟已經簽完了!!事後發生糾紛上網查詢才發現,建商根本沒照「預收屋銷售流程」做,且並未確實提供合約審閱期的權益給我們。
我媽媽於2/17(一)致電給業務經理提出我們對購買的樓層不滿意想做更換,業務經理接收到我們的反映後回覆說幫我們看看再回覆給我們,之後卻無回覆,直至2/21(五)我媽媽主動致電給業務經理詢問,業務經理才說沒有三樓跟五樓樓層的房子可以給我們做更換,我媽媽表示那我們就要退掉,經理也回覆說「如果我們真的不喜歡,那就請公司退給我們」,經理過沒多久又打來說我們已經超過"合約審閱期"不給我們退。
問題:
1.建商堅持雙方簽的合約沒有問題是有效的,如果我方堅持要退戶,依約可沒收已繳價金,請問沒有給予合約審閱期即簽訂的合約是否無效?
2.另建商表示所有簽約文件合乎規定,業務方面將資料呈報我方於2/15下訂,簽約日為2/20,但業務要我們簽訂的合約明明是在2/15當天,此舉企圖將簽約流程合理化(表示他們有給合約審閱期我方才簽約的),此情形是否涉及變造私文書罪?
1f5795e7用戶
發表於 2020/02/29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