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未提供合約審閱期就簽約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307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與家人分別於2/13(四)及2/15(六)至某建案賞屋,2/15(六)當天業務人員與業務經理積極洽談,至下午五點雙方尚未達成共識,我方已打算要結束離開現場,業務經理最終以同意我們最後出價售出要我們支付訂金及簽約金,業務經理便立即請現場小姐準備合約紙本,業務經理當天就要求我們刷卡支付訂金,並要求我們將剩餘款項於2/17(一)匯至公司指定帳戶。當天歷經參觀賞屋及議價時間長達七個小時,現場小姐與業務人員在旁一直指畫空白處要我簽名並無多做解釋,我方也為了想趕快回家休息就按照指示簽屬所有文件,等到所有要我們簽屬的文件簽完以後,就交給我們合約審閱本要讓我們帶走,媽媽就有問何時會通知我們來正式簽約?業務經理表示剛剛簽署的就是正式合約,當時才恍然大悟已經簽完了!!事後發生糾紛上網查詢才發現,建商根本沒照「預收屋銷售流程」做,且並未確實提供合約審閱期的權益給我們。
我媽媽於2/17(一)致電給業務經理提出我們對購買的樓層不滿意想做更換,業務經理接收到我們的反映後回覆說幫我們看看再回覆給我們,之後卻無回覆,直至2/21(五)我媽媽主動致電給業務經理詢問,業務經理才說沒有三樓跟五樓樓層的房子可以給我們做更換,我媽媽表示那我們就要退掉,經理也回覆說「如果我們真的不喜歡,那就請公司退給我們」,經理過沒多久又打來說我們已經超過"合約審閱期"不給我們退。

問題:
1.建商堅持雙方簽的合約沒有問題是有效的,如果我方堅持要退戶,依約可沒收已繳價金,請問沒有給予合約審閱期即簽訂的合約是否無效?
2.另建商表示所有簽約文件合乎規定,業務方面將資料呈報我方於2/15下訂,簽約日為2/20,但業務要我們簽訂的合約明明是在2/15當天,此舉企圖將簽約流程合理化(表示他們有給合約審閱期我方才簽約的),此情形是否涉及變造私文書罪?
1f5795e7用戶 發表於 2020/02/29 23:12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29 23:26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一般預售屋合約才有合約審閱期之限制。
    2.就你所述似無偽造文書刑事犯罪問題。
    3.對方扣留定金倘若過高,你可考慮提出違約金酌減之訴。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1f5795e7用戶
    發表於 2020/02/29 23:35
    洪律師您好 此建案就是預售屋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2/29 23:40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那你應盡速委由律師發函確認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定金。
    
    
                         
  • 1f5795e7用戶
    發表於 2020/02/29 23:43
    洪律師您好 所以業務未提供合約審閱期即簽訂的合約是無效合約嗎?我方可要求退還已繳全額價金?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3/01 00:0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首先要看契約如何約定而定,通常會參考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及預收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會成立。反之,若並未涉及標的物及價金或尚未完全合致,契約尚未成立。此部分會涉及是否要受契約拘束之問題,要先加以釐清。
    其次,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審閱期間之規定之法律效果,消費者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並非一律無效。但是若在現場已花費相當時間磋商,並瞭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要主張該規定之適用,在實務上可能會遭遇困難。
    若不履約可能無法請求返還定金,有爭議可以先尋情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助,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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