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辦貸款,被騙當人頭帳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84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因上網問貸款,因為急需用錢還當舖,然後問的那個貸款,因為要查有沒有跟銀行上的問題,所以要給他們存摺簿以及提款卡,來查證。
之後發覺到他們收到東西,卻沒有聯絡後續的處理,我就打給銀行客服,把存摺跟提款卡做掛失,之後銀行告知我,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之後我去警局備案了,然後警察說在於3/06有位阿伯被騙90幾萬,然後他們有去報案,之後警察說我這樣也是要等地方法院的通知了。


問題:
我這樣會被提告嗎?
1e8eec0d用戶 發表於 2020/03/07 18:10

5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3/07 18:18
    回覆諮詢(19877)、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您好
    已有受害人將金額匯入您的帳戶並報案,檢警可能以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等罪偵辦。目前實務上遭起訴並獲有罪判決情形相當多,建議將相關對話截圖提供與律師諮詢,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您的權益。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7 18:43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之前處理過很多刑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擔任律師後,也有協助被告獲判緩刑之案例,對方既然已經報案,案件就會依法偵辦,另就您所述個案,實務上大多會為有罪之認定,但並非全無罪答辯成立的空間,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如對話網頁及與對方聯繫經過等)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並委託專業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或陪同製作筆錄及協調調解事宜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07 19:0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實務通常認定為詐欺及洗錢共犯。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3/08 00:45
    回覆諮詢(1937)、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0 16:07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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