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害名譽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949 次瀏覽1月時去宜蘭 健保皮膚科想掛號看診 被拒絕看診 隨後給予診所差評 現在對方提共妨害名譽 想請問 我查到健保診所不得無故拒絕看診 全民健保法第七十條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我這樣還會被告成功嗎
1月時去宜蘭 健保皮膚科想掛號看診 被拒絕看診 隨後給予診所差評 現在對方提共妨害名譽 想請問 我查到健保診所不得無故拒絕看診 全民健保法第七十條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我這樣還會被告成功嗎
您好 對方提告您妨害名譽是否成立,要視您留言內容而定。 如對方有正當理由拒絕看診(例如防疫期間您未戴口罩或發燒超過標準,診所自然可以拒絕看診等等),您留下差評可能有構成刑事誹謗罪 建議委請律師就此部分協助答辯,以保障您的權利。
您好 依您所述,是否涉犯妨礙名譽或刑法毀謗罪事由必須依您留言的內容觀之,建議您截圖後來所諮詢 電話:(02)2351-0666,分機15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信箱:law41326@gmail.com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左手邊大樓)
您好: 要看您留言內容與就診當時真實情況來綜合判斷。
您好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因此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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