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內條文有模糊不明白處,請教您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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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內容:
我們是房東,原承租人是租我們店面旁地賣蔥油餅攤位,但因一些誤會搬離到我們的租屋店門前讓我們租屋店家,沒收錢的擺攤。
對~我們就沒小額收入,但我們的較在乎是他們聯合對付我們。拿出租賃契約書來家人自行先討論一番;
我們與租屋店家在先前簽約時有一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及附加「店前攤位出租時應請事先告知甲方,由乙方管理,………絕不可出租有油炸煎炒性食品買賣」
我們的問題,詢請問您:
因租屋店家他就是在先前沒主動說明「我會請,蔥油餅大姐幫忙照顧我們不在的下午到她離開,再拉下鐵門」所以對蔥油餅大姐產生些誤解。
這點我也不解,租屋店家他們認為沒必要要告知我們房東,但我們當時認為蔥油餅大姐他是我們的房客,要去幫助也是好意,應該大家三方要明講,我們是否過分擔心,做錯了嗎?!
(因租屋店家是賣早餐,希望我們的房客蔥油餅大姐,下午幫他收原料貨物,讓租屋店家夫妻倆早點回去休息)」
一.這算是「未經甲方同意,又出租有油炸煎炒性食品買賣」嗎!
二.『或以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沒收錢的擺攤算是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蔥油餅大姐們,會進入到店家內休息及關鐵捲門開關)嗎!?
三.何為「變相方法」? 可以舉例會還有哪些嗎?!
四.免費的佔據使用算「變相方法」嗎!? 若沒收錢的擺攤不算是變相方法,因無對價關係;但蔥油餅大姐說他們間有談到要付電費(我們有收音)這點就算有對價關係嗎!?
目前他們是雙贏,對方(原我們的蔥油餅房客)獲得無償使用權,及租屋賣早餐店家有了新朋友協助相挺照顧!
我們則是雙輸,輸裡子又面子;但我們獲得這多年從未得到的出租經驗。
以上問題麻煩專業的律師們回答 謝謝您們!! 20:40 2019/7/22
c410003e用戶
發表於 2019/07/22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