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影射字眼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其他 其他 2039 次瀏覽2020/03/07 星期六進行網路遊戲時被對方(網名棒棒糖)在公開頻道中調侃,其中有刻意提到”是不是想吃我棒棒糖?” 2020/03/07 我提出”你遊戲玩得很厲害”的誇獎言論 對方看到後就在回應”其實我也想你來舔我的棒棒糖” 對方在網路上公開特意強調”吃,舔”字眼 我在2020/03/08 遊戲公頻反應侮辱字眼 可能會在違法刑法中「妨害名譽」的公然侮辱罪請大家勿自誤,但並未提出是指 何句 或 何人 對方半小時看到後反應,當下直說 ”棒棒糖” 只是泛指自己帳號名,"吃舔"只是打遊戲的意思 我認為這證明被告對方言論就是針對本人發出,也同時對方也就是知道 ”吃,舔 棒棒糖” 字眼可以影射私處,達到貶低他人人格的目的 並非如被告對方所說的無意的言論 但對方也信誓旦旦 自己是網路虛擬人物,你也告不了 對方隊友也言論攻擊直指本人就是”裙下之臣”,”玻璃心”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能告成嗎? 如果我要聘請律師在整個告訴流程進行中什麼階段才適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