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的案件沒有收到檢查官的通知書,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464 次瀏覽
民國106年的時候,因為自己的不留意,帳戶被拿去當人頭帳戶使用,因而產生了詐欺的問題,然而經過了幾次的筆錄和偵查後,遲遲沒有等到法院寄來的通知函,也不知道能不能解除聯徵的警示帳戶,在生活上相當的不方便,也造成家裡人的困擾...
我想知道...
1、過了兩年,現在是否能解除警示帳戶了?如果可以應該怎麼跟法院申請(士林地方法院)?
2、法院遲遲沒有給處分通知函,是否能知道當時的結果呢?
457ded6f用戶 發表於 2020/03/10 03:51

3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0 07:1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可能要拿司法程序終結的文書去刑事警察局申請,那司法程序終結的文書就例如無罪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書等資料。因為您不清楚自己的案子是否終結,建議先向法院/檢察署,提供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來查詢案件進度,再去申請解除會較妥當。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3/10 08:15
    回覆諮詢(4150)、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由於您不知道案件進度到哪、原則上還是請您先到該管法院或地檢署的訴訟輔導科查詢您案件的案號跟股別,再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案件進度。 由於解除警示帳戶通常要案件終結後才可啟封,如您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發現案件已終結,建議可一併聲請補發案件的判決或處分書供您解除警示帳戶使用。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3/10 17:15
    回覆諮詢(19971)、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8)

    您好
    建議依照先前收到的開庭通知上記載的承辦電話確認案件目前進度,如要解決帳戶警示,須等到案件確定並持法院或地檢署公文向警局申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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