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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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觀看租屋簽約的條約時,發現其中一條有侵犯到他人自主權利


問題:未經過同意勿私自帶朋友入住過夜,如未按規定由房東處理該事不得有異議。請問身為房東有權能干涉租屋者帶任何朋友進租屋嗎?
991327d6用戶 發表於 2020/03/11 00:04

1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1 08:03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您好,若不涉及轉租等情形,房東此作法並無法律限制能或不能,畢竟房東是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給信任的承租人使用,多少也會怕會有不信任的人進來破壞他的房屋或做非法的事情,如此條款在所難免。
    
    基於契約自由,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在未違背公序良俗或牴觸強制規定情形下,該條款當然有效。我覺得這條的重點為下:
    
    1.須留意您帶朋友入住過夜,若有造成房屋受損,一切責任依民法第433條規定仍算您的。
    
    2.應明確了解【由房東處理該事】的作法是指什麼,解除契約或是金錢賠償等之類的。了解違反效果後,再決定要否簽約。
    
    以上回答盼有解決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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