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猥褻

刑事犯罪 少年事件 1161 次瀏覽
實滿16未滿18 一開始拜託我幫忙她宣傳找客人後來答應後前後約找個三組 (他本身也有自己在找) 幫他找的我沒有抽成或者有拿東西 後來在一起後 也有拍下我跟他的影片 (他本身知道並且也同意)

最近被婦幼隊帶回去做筆錄 (手機被查扣內有影片)
a48251d4用戶 發表於 2020/03/12 16:33

7 位律師回答

  • 謝俊傑律師
    謝俊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2 16:40
    回覆諮詢(343)、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94)

    您好
    依您所述您可能為正犯的身分,但具體情況不是很了解,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後盡速與律師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電話:(02)2351-0666,分機15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信箱:law41326@gmail.com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0號2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左手邊大樓)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3/12 16:57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您好
    依所述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屬重罪,建議盡快攜帶資料與律師諮詢,後續偵查委任律師陪同及辯護,以保障您的權利。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3/12 17:02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就你所述,可能已經涉犯兒童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無答辯空間,你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2 17:39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就有媒介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性交易的刑事處罰規範,所以不會因為您沒有營利就沒有刑事責任。
    2) 拍下影片部分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也有有刑事責任的規定,且不因對方同意而排除,因此您也無法主張對方同意而不構成刑事責任。
    3) 因前開罪名都是重罪,建議您儘快攜帶資料與律師諮詢,以爭取對您最有利的結果。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0/03/12 18:33
    回覆諮詢(1912)、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2 19:33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相關罪名屬於重罪,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之事務所詳談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及擔任律師後部分承辦案件,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13 12:39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屬重罪,建議先與律師諮詢,必要時委任律師辯護。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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