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刪除網路會員,該公司要求出示身表示刪除後仍有權保留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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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參加一個網路公司的會員,日前欲退出會籍。對方要求申請刪除會員時須出示身分證件,並表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出於業務需要」、外加我當初有簽會員條款,就算我不是會員了他們也有權保留我的個資。

我想請問:
1. 退出會員契約即已消滅,我應無義務繼續配合且有權拿回自己的個資才對?
2. 我能怎麼做來要求他們刪除所有個資、且不需出示證件(當初加入會員並沒有出示)?
3. 有什麼法律條文是我能運用來反制的(會員條款若不合法規就無約束效力對嗎)?

非常感謝。
d3f06eef用戶 發表於 2020/03/17 09:40

1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3/17 10:16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照對方所主張情形,參相關法規內容即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主張係屬合理,您的問題解決方式,大致上可以朝下面幾種層次逐步分析:
    
    1.當初您們簽訂的契約條款中,是否有記載【契約結束後一段期間內,網路公司仍可以保留您的個資】。如果有的話,對方公司的主張似為合法。若認為相關條款或簽約時有違法之問題,建議提供契約與會員條款供律師審閱分析。
    
    2.若當初簽訂契約沒有上述條款,則須視您們的契約性質,來檢視看看政府法規有無特別規定需要保留一段期間,此部分若有需要,請提供契約內容並洽詢律師協助處理,以利進一步為您分析判斷。
    
    3.若契約、政府法令都沒有明定,那須看對方於契約結束後,持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是否與當初您提供個人資料的目的有所關聯(例如您當初是為了玩遊戲而提供個人資料辦會員,那後續處理您遊戲腳色消除時,需否需要您的個人資料,若需要則為出於業務需要;若為否則屬不需要),如此才能判斷網路公司持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有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
    
    4.建議可以請求對方陳述明確指出【因業務需要而使用您個人資料的情形】,若無法明確指出或是所述情形與當初您提供個資的目的並無關聯,那對方不刪除即屬違法。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大體上無其他法律可以抵制,就是如何解釋運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問題,有法律需求協助的地方,也歡迎來信預約諮詢,由律師為您主張權益發聲,盼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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