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自行遞送免除扶養責任聲請狀,但具體情事詳述不知該如何撰寫
其他 其他 5918 次瀏覽你好,我想自行填寫免除扶養責任聲請狀,但不知道具體情事詳述的這個欄位,除了敘述相對人未盡扶養之義務外,我是否還需要寫上其他資訊(例如證人為誰等) 感謝解答
你好,我想自行填寫免除扶養責任聲請狀,但不知道具體情事詳述的這個欄位,除了敘述相對人未盡扶養之義務外,我是否還需要寫上其他資訊(例如證人為誰等) 感謝解答
建議您與律師預約時間,前去事務所討論書狀細節,以免必要之部分有所疏漏。 希望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歡迎隨時來訊諮詢。
您好: 1)書狀除了事實陳述外,重點還是證據、您主張的法律依據、是否相符您主張法律依據的要件。 2)如您的證據為證人,那麼須表明證人姓名年籍地址等資訊,以及待證事實、關聯性等,讓法院傳喚到庭做證,始具效力。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依您所述,相關細節尚不清楚,且撰寫狀紙屬於專業法律行為,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您好 訴狀涉及專業並影響您的訴訟上主張,建議與律師諮詢或請律師代為撰寫,較能確保您的權利
您好 若沒有書面證據,應聲請傳喚證人!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 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 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 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 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 務。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之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 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謂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 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 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 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 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 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因而賦予法院衡酌扶 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 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之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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