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上FB肖像權及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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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代問,我一個朋友在菲律賓生活了一段時間也交了菲律賓女友,後來我朋友回來台灣一陣子,女友因劈腿一台灣籍男子在菲律賓,憤而在fb上po出該男子個人臉書帳號及他的照片進而辱罵(他是請他菲律賓籍朋友代po,所以ip位置在菲律賓) ,但原帳號本是我朋友的,我朋友也有在台灣登入過該臉書帳號,但此舉po文的不是本人


問題:
請問因此舉是請菲籍朋友登入該帳號po文且分享,我台籍朋友會承擔法律責任嗎?(因跨國不太瞭解) 

如果有,能了解詳細相關法律嗎?
0e795480用戶 發表於 2020/03/19 03:44

2 位律師回答

  • 陳群翔律師
    陳群翔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3/19 08:56
    回覆諮詢(244)、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82)

    您好,您朋友教唆他人於網路上辱罵別人,恐已涉嫌刑法公然侮辱罪。
    
    而依照刑法第4條規定,因您朋友是在台灣教唆他人犯罪,該犯罪的行為是在台灣發生,縱使對方是在菲律賓看到罵他的貼文,您朋友的行為仍有我國刑法的適用,若對方向我國地檢署提告,您朋友仍要承擔刑法第309條之刑事責任;且另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該條罪名為告訴乃論罪,可因對方知悉起六個月內不提告而沒有刑事責任部分的問題,但相關民事賠償仍須透過和解解決,建議及早處理或委由律師協助幫忙。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至於實際個案如何為之,建議整理相關資訊與律師預約諮詢,敬祝順心,若有這方面需求也歡迎來信預約,盼有機會能為您服務,感謝!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3/19 11:10
    回覆諮詢(4139)、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依所述恐涉及刑事妨害名譽罪及衍生的民事賠償問題。原因如下:
    
    依照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因此,可能有兩種情況台灣會有管轄刑事犯罪的權利:
    1.教唆妨害名譽的教唆地點是在台灣,也就是行為於台灣。
    2.被妨害名譽者於台灣看到該則言論,也就是結果在台灣。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被妨害名譽者若於台灣提告刑事犯罪。台灣的司法機關仍有接受並進行訴追的高度可能,並會衍生相關的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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