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持有土地被大哥興建合法建物,能主張之權利?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581 次瀏覽
自有土地於民國61年買賣取得,民國73年被大哥興建合法建物,問題如下:
1.可否請求未來地租?
2.可否主張建物存續期間租金?
3.可否限制其增建、改建?
4.若73年同意興建合法建物之同意文件係屬偽造,能否主張拆屋還地?
5.若房屋已有違法增建可否主張拆除非法增建部分?
ebd9629f用戶 發表於 2019/07/24 19:37

1 位律師回答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24 22:56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感謝律師回答
    1.要看建物使用土地的關係是甚麼,租或借?若是租地建屋,則可請求地租
    2.要看增建改建範圍是否超過土地所有人同意範圍
    3.所詢提到當初是合法興建,因此要證明當初興建的同意書為偽造不容易,且若建物確實另外有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屬有權占有,不因為同意書是否偽造而變成無權占有。除非建物沒有占有土地的權源
    4.若有違反租約情形,出租人可收回基地。
    因所詢尚須看對方主張及可提證物方能確實判斷,下列土地法相關規定,或許可供您參考:
    土地法
    第103條(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第104條(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第101條(房屋租用爭議之調處及處理)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第105條(租金限制之準用規定)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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