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補救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843 次瀏覽問題:因這個案件是去年6月的案件了,我是原告,我對被告提出(妨礙名譽)等案件,在108年10中旬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妨礙名譽,妨礙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提起,簡易判決,而在今年2月11日判決拘役被告40天,而原告我不服,而在3月8日聲請檢察官上訴,經檢察官同意,而在3月20日詢問該負責之案件書記官,書記官已回覆說,案件已經進入二審,下週一可能就會排庭 我的問題: 1.會開幾次庭?如被告未到還可以繼續開下去嗎?檢察官會到嗎?還是當初給我們開庭的檢察事務官會到? 2.如果二審判決了,我還可以繼續上訴嗎?我這是二審簡易庭,如果不能上訴,有什麼補救方法嗎?對原告有利的方式 以上 謝謝各位律師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