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出名人死亡,繼承人不歸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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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法前之規定」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之轉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

財產分配時(B)因天生行動不便、土地法規定則無法登記,經(A)與(B)、(C)商討後,(B)同意將土地借名登記於(C)名下保管,且(C)口頭承諾必要時無條件返還,保管期間因(E)創業週轉需求,(D)向(B)求助借貸週轉,則(B)同意將用保管於(C)名下之農地向OO農會貸款,借貸資金於(D)週轉,(D)則以名下土地作為(B)之設定擔保,貸款期間(C)患得癌症,土地法規修訂後因貸款尚未清償,其無法將保管登記之農地過戶(B)名下。

「修法後之規定」
新農業發展條例亦無此限制,故無自耕能力者,依規定仍可購買農地

後續因(C)癌症病逝後由(F)繼承,因(D)無法正常償還OO農會貸款及利息,導致法院多次進行土地拍賣,則(B)中途解約自有活期儲蓄,並將OO農會貸款金額清償,且向繼承人(F)要求保管之土地返還,而因(B)對於土地過戶規定認知不足,繼承人(F)告知稅金問題先返還該土地一半,以買賣名義方式過戶(其無買賣交易之證明),待隔年再過戶返還另一半土地,隔年後(B)要求返還另外一半土地,經(B)多次口頭向繼承人(F)要求返還土地,則繼承人(F)故不理會,其(D)也兩次代替(B)出面協調返還土地,則繼承人(F)回應(D)不關你的事不要干涉,後續(B)與妻子及女婿也多次向繼承人(F)要求返還該土地,而繼承人(F)回應:死無對證,依照地政事務所權狀白紙黑字為主。

A:當事人父親
B:當事人
C:當事人親兄弟出名人(病逝)
D:當事人親兄弟
E:當事人姪子
F:當事人姪子(繼承人)
edc27f13用戶 發表於 2020/03/23 14:58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3/23 15:09
    回覆諮詢(842)、最佳解答(53)、獲得感謝(24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可提起請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之訴。
    2、但需注意主張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者,需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當時真的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由於依照您的描述,似乎只有口頭方式約定,沒有書面契約的話,就得找尋其他證據(例如:證人、繳稅與相關費用紀錄、使用管理土地之事實等)。
    以上,供參考。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3/23 18:33
    回覆諮詢(6811)、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5)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目前你應整理過去相關事證,保括契約,單據以及是否有對方承認借名登記等等相關事實,交由律師檢視,確定有無提出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之訴的可能,倘若出名人死亡,則可往不當得利方向請求。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3 18:13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出名人死亡後,借名登記關係原則上會消滅,要改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
    知悉借名登記關係之親友眾多,且曾經以買賣名義返還部分不動產,要蒐集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困難性較低,但仍然不可輕忽,若無法私下協調,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返還借名登記財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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