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酗酒及言語暴力的情形,想訴請離婚
婚姻.監護 離婚 2787 次瀏覽丈夫長年有酗酒的問題,曾經有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前科,且長時間沒有穩定工作。很多年前曾經多次被丈夫酒後肢體暴力,但當時沒有驗傷提告,近幾年開始轉為言語暴力。 問題: 1.有錄下丈夫言語暴力的情況下訴請離婚的機會高嗎? 2.言語暴力的錄音需要滿足什麼條件?以及需要有很多次的錄音檔嗎? 3.如果錄音檔不足以訴請離婚,還有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及證據嗎?
丈夫長年有酗酒的問題,曾經有酒駕公共危險罪的前科,且長時間沒有穩定工作。很多年前曾經多次被丈夫酒後肢體暴力,但當時沒有驗傷提告,近幾年開始轉為言語暴力。 問題: 1.有錄下丈夫言語暴力的情況下訴請離婚的機會高嗎? 2.言語暴力的錄音需要滿足什麼條件?以及需要有很多次的錄音檔嗎? 3.如果錄音檔不足以訴請離婚,還有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及證據嗎?
您好: 1.先生的前科如有被判決超過有期徒刑6個月,可依1052條第1項第10款主張離婚,但應注意1054條的時間規定。 2.言語暴力可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主張」此部分自然是證據愈多愈容易向法院主張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 3.除前述兩款外,民法1052條第2項尚有概括規定,此部分可與律師討論替您再研擬其餘可離婚的事由,並以1052條第2項為主張。 4.目前掌握的錄音檔是否達到離婚的程度,建議請律師協助檢視進行判斷。 5.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建議您將錄音檔製作成譯文後,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由本人為您評估訴請離婚可性行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及之前部分承辦案件,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依所述: 1.言語暴力部分,應視內容是否有達虐待或難以維持婚姻重大情形。 2.次數、時間及內容等影響是否達裁判離婚之判斷,錄音部分,以事發當時情形,就內容客觀判斷是否達虐待等情。 3.裁判離婚參民法第1052條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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