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時效問題

債務糾紛 其他 246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大伯於108年因繼承關係曾共同持有土地,後來因自己家族內財產分配,大伯已於108年09月後無共同持有土地,債權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提出民事訴訟辯論,且債權人持有一張民國94年的債權憑證,表示請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

問題:
1.因108年共同持有,現在還是可以請求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嗎?
2.民國94年的債權憑證,若債權人於期間都無更換,是否已達債務消滅時效?

感謝律師們回答,若方便是否可留下聯絡方式,有意想預約登記面談諮詢,地點於新北市。
6e7d5d25用戶 發表於 2020/03/25 00:01

5 位律師回答

  • 謝俊傑律師
    謝俊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5 00:18
    回覆諮詢(343)、最佳解答(7)、獲得感謝(94)

    您好
    1、代位變價分割無時限問題,只要您大伯仍是共有人,然後他外面欠錢沒錢還,債權人可以代位變價分割
    2、依您所述,對方持有的是94年債權憑證,不知中間有無換發,且原本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何,此涉及對方有無逾期的問題
    以上建議供您參酌,可加line做簡易諮詢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謝俊傑律師
    電話:(02)2351-0666
    手機:0909-617-580
    LINE:law41326(諮詢前請告知姓名、所問案由及相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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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3/25 00:55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1、依照民法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因此對方應是主張您大伯怠於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所以代位主張。但能做此主張的前提有幾個:(1)債權存在(2)大伯確實為共有人之一(3)大伯怠於行使權利 
    依照您的描述,所謂「於108年09月後無共同持有土地」若是指已經分割完成,則對方還要「代」您大伯來向全體繼承人主張分割,就會有問題。
    
    2、關於債權憑證的時效,要看原執行名義的時效,一般來說最長的一般債權時效為15年,猜測資產管理公司應是知道即將罹於時效,所以有此動作。
    
    但無論上開1或2,具體都還是需要看到相關資料才能評估。
    以上供參考。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0/03/25 01:31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目前坊間所謂資產管理公司,專營債務追討,應無使債權罹於時效之可能,該案重點應為該債權人是否有權代位行使分割遺產之訴資格,你可持相關資料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5 01:25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您好,依您所述,大伯倘若現已非共有人之一,則:
    1.現在資產公司欲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應無從進行。
    2.資產公司究竟有無罹於時效而為請求,建議您持資料進一步向律師諮詢。
    
    歡迎隨時來訊,有機會盼能為您服務。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3/25 01:37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應檢視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種類判斷是否罹於時效。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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