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能驅離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的擺攤者?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519 次瀏覽
簽訂合約書內已標注有: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店前攤位出租時應請事先告知甲方,由乙方管理,………絕不可出租有油炸煎炒性食品買賣」 
上述狀況若乙方的擺攤者未經甲方同意,又出租有油炸煎炒性食品買賣(我們已口頭告知乙方及擺攤者違反合約內容,請撤離擺攤者。),
問題:
一.我們甲方能請警方善意的驅離嗎!?
二.若甲方善或惡意的驅離擺攤者,我們會觸犯到民或刑法哪項法條嗎? 
感謝您,再煩請回覆 謝謝!!    15:46 2019/7/26
9b72e31d用戶 發表於 2019/07/26 15:49

1 位律師回答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8/09 15:34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民法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443條(轉租之效力)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所詢情形,因無契約資料,且承租人是否有其他理由亦屬不明,僅就法律規定說明。
    在終止租約前,出租人依租約仍負有提供租賃物予承租人之義務,因此若承租人經勸告仍不請第三人離開,您只能終止契約,收回房屋。如承租人不自行交回房屋,建議您透過民事程序取得命占有人返還房屋之執行名義,再透過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收回房屋。不宜自行強制對方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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