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簽本票該如何處理?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2981 次瀏覽
事實經過:當事者盜用公款約2萬餘元, 老闆私下請律師以言語恐嚇威脅簽本票80萬元與自白書.和解書


問題:請問這樣是否合法?有什麼方法可以使本債權不成立?
fb4c835f用戶 發表於 2020/04/01 00:14

3 位律師回答

  • 王崇品律師
    王崇品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01 00:38
    回覆諮詢(125)、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28)

    感謝律師回答
    老闆脅迫您簽發本票部分
    因為盜用公款僅2萬元,老闆卻要求當事人簽立80萬元本票,價額顯不相當
    所以您可以向老闆提起恐嚇罪刑事告訴
    另外80萬元債權部分,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民事訴訟
    上列部分,若欲提起訴訟,建議您可以找律師詳談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01 00:4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定有明文。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3條定有明文。
    若有證據可以證明遭脅迫簽發本票、和解書,刑事部分脅迫之人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民事部分可以撤銷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惟要舉證證明有脅迫之情形,難度很高,建議依民法第74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較有可能成功。
    若能順利撤銷,就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4/01 11:47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除上述可得主張撤銷或債權不存在情形,另應注意若有盜用公款情形,也可能須面臨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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